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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实施水利行业资质审批(核)事项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关联管理的通知
  • 时间:2016-10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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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单位

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依据国家发改委、水利部《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》、省发改委《关于进一步征集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与做好“双公示”工作的通知》等相关文件,经研究,决定对我省水利行业资质审批(核)等市场监管事项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施关联管理。具体如下:

一、关于有效业绩认定。申请或延续须由福建省水利厅审批(核)的水利行业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等相关资质的企业(以下简称申报企业),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(以下简称平台,网址:cpu.cwun.org)建立信用档案,登录人员资历或代表工程业绩等信息。凡未在平台登录的人员信息或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定。

  二、关于信息及时完整。申报企业对填报的人员信息或代表工程业绩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,申报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的,更改前后的信息应同时在平台公示。

三、关于信息真实一致。申报企业提交的资质申报纸质材料应与平台公示的信息一致,信息不符的,视为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,其人员信息或代表工程业绩在资质审批(核)中不予认定。

四、关于弄虚作假处理。申报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,福建省水利厅将视情依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、给予警告、通报处理,并提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行业资质的建议意见报送水利部或省住建厅。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出具业绩证明的单位和个人,予以全省通报,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。

五、关于企业信用证明。各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共服务等活动中,请直接查阅使用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,福建省水利厅不再办理有关企业信用材料及出省证明。

六、其他。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,此前福建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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